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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英华国际职业学院丨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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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英华国际职业学院 时间:2017-11-01 15:26:00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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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英华国际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自治区教育厅2007年9月下发的《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财教【2007】9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适用对象为广西英华国际职业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自治区共同出资设立(所需经费由中央和自治区按8∶2的比例分担),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我院每年所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经费由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分配后下达。我院根据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名额,以及各系学生总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等因素,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到各系,由各系组织评选推荐。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 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处分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总成绩均分85以上),学生在校期间获学院学习优秀奖三等奖以上者优先考虑;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家贫志坚。申请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须持家庭所在地乡、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家中有特殊情况的须同时持有家庭所在地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情况证明。

  7.获得奖学金后愿意接受学院的安排参加相应的义务劳动或其它公益活动。

  8.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比较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评选程序

  第七条 每年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七条 学院根据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后下发各系,由各系负责组织学生申请。各系在评选推荐时,可根据本系实际情况将名额进一步分配到年级或专业进行评选。

  1.各系根据学院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名额,在本系范围内进行宣传。辅导员做好班级范围内的宣传工作,接受学生申请,并由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认真、如实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表),并向系部推荐,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

  2.各系对系属各班推荐的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综合排名,根据本系分配所得名额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额推荐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学生名单。所推荐名单必须在所在系公示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

  3.学院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系部推荐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学生名单,进一步审核,并在校内公示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自治区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四章 评 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上报推荐,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申请并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品学兼优但综合表现未达到国家奖学金的推荐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一条件下,具备以下条件者评审时可优先考虑:

  1.学院奖学金获奖次数多者及获奖等级高者;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勤工俭学活动;

  3.在各类活动、比赛中或学院重大活动中作出较大贡献或表现突出者,为学院赢得荣誉者;

  4.校级、系级、班级学生干部。

  第五章 奖学金管理、监督与发放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每年将国家奖学金下拨后,由学院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各系密切配合学院有关部门做好奖学金的评选、推荐、管理、监督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获奖学生如拖欠学费、住宿费等欠费的,由学院财务处直接将其所获奖学金充当如学费、住宿费等欠费项目,剩余部分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四条 获奖学生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经查实,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院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已经发放奖金的追回奖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1.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评选和推荐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2.奖学金发放后一年内违纪受处分者;

  3.奖学金发放后一学年内有补考者。

  4.明显的铺张浪费者,或将奖学金用于请客吃饭、购买贵重物品者;

  5.其他影响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推荐的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择优性原则行为者。

  第十五条 被取消获奖资格的学生,其原来的奖学金由学院追回。学院将追回的奖学金发放给重新评选出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

  第十六条 学院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系切实加强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监督和发放,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确保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足额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如学院其他文件有重复规定的,服从本细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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